杨帆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被控轮奸最高十年,尽责辩护终获无罪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2578
刘某家属是从贵州老家过来,通过网络找到我的。

刘某的父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辈子没接触过这种事,突然间接到公安电话,被告知自己儿子因为强奸罪被抓时,几乎相当于晴天霹雳。因为不了解案件的经过,也不了解儿子在外面打工到底经历了什么,他们只能反复跟我说,他们儿子不会做这样的事,一定是被人陷害的。

我们理解当事人家属的情绪,特别是在此类性犯罪案件中,家属因此而承受的压力丝毫不亚于当事人。为此,我们耐心的跟家属解释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告诉他们强奸罪的辩护要点,以及我们曾经办过的成功案例。

“但是,一切辩护还是要以基本事实为基础,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对他进行会见。”

于是在当天下午我就前往了中山市看守所,对刘某进行了会见,当时距离刘某被拘留已经过了15天的时间。

通过会见,我们理清了案件具体情况,有好的消息,也有不好的消息。

好的消息是:

(1)刘某没有承认强奸,一直坚持与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2)女方在事发后三天才去报案;

不好的消息是:

(1)女方不是刘某女友,而是刘某朋友的女友;

(2)女方报案称,男方谎称带她去接自己男朋友(当时男友被行政拘留),因此双方一起去旅馆等放人,而刘某承认了这一事实;

(3)刘某确认双方发生了性行为;

(4)刘某是与另一朋友一起,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因此,本案如果定案,将会构成轮奸,基础刑期十年以上。

而本案管辖法院是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过往办案经验,此类犯罪第二法院的量刑会比第一法院要重。

为此,我们判断本案一定要将无罪辩护前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争取无罪释放。

确定上述内容后,我们与刘某家属的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告知了案件目前存在的风险以及辩护方向。很感谢刘某家属的信任,他们将案件全权委托我们进行辩护。

接收全面委托后,我们组织了初步辩护意见,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中缺少精液DNA鉴定,同时事发后三天才报案不符合常理,不应排除“报假案”的勒索行为。而刘某与女方只是自愿发生性行为,不存在强奸的情形。同时我们根据与刘某的会见,判断本案的监控录像记录有可能对刘某有利,为此,我们向侦查机关申请调取事发当天全天的旅馆监控录像记录。

根据侦查机关的反馈,女方向侦查机关表示在发生性关系时受到了暴力对待,并且已经对此申请了法医鉴定。基于刘某自身已多次承认发生了性关系,本案将不会同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对此我们并不感到意外,强奸罪案件作为性暴力犯罪,在女方没有改变口供,本案现阶段又没有明确的无罪证据,并且该案涉及两个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串供的情况下,刘某在侦查阶段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本身就非常小。但是,通过沟通,我们也得知了本案的侦查方向,显然,公安打算通过法医鉴定报告来确认刘某的“暴力、胁迫”行为。对法医鉴定报告的质证,也会是应对的重点、关键。而同时,我们了解到本案中公安尚未调取旅馆的监控录像,而根据

因此,当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案件证据卷宗进行质证时,我们将重点分成三块,一块是对于口供的核对比较分析,一块是鉴定意见的质证,一块是监控录像的分析质证。

根据口供的核对比较,刘某和另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存在多处矛盾,虽然二者都没有承认强奸,但这些矛盾之处,将导致口供的证明力大大降低。因此,因为三人的陈述均各自矛盾,本案无罪辩护的重点就转向了客观证据的质证以及客观证据与口供陈述的比对上。

为此,我们对法医鉴定报告做了单独的质证笔录。根据鉴定报告,我们认为法医鉴定意见书与本案缺少关联性:

(1)鉴定样本、照片的采集存在程序错误;

(2)无法确认伤情的形成时间;

(3)无法确认伤情与刘某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我们花了3天时间,对5个摄像头加起来五十多个小时的监控录像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质证。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了本案的多个突破口:

(1)根据视频资料现实,刘某在进入旅馆后3分钟左右就光着上身从房间出来,到另一个房间找自己的朋友。这与女方所谓的刘某刚进入房间后就将其强奸的指控相矛盾,刘某不可能在3分钟之内完成脱衣服、强制发生性行为、穿上裤子再出去的一连串动作。

(2)刘某出去外面时间达到15分钟左右,女方如果被强奸,在这段时间内完全可以逃跑,但是监控录像现实女方没有尝试过逃跑。

(3)刘某从另一个房间回来,是敲门让女方开门的,而女方在男方两次敲门后将房门打开了。如果女方是被强奸,她不应该开门。

(4)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在刘某走后进入房间,本案未有证据证明二人有强奸的共谋。

……

而根据女方陈述,她当时是因为害怕,所以在洗澡过程中裹了浴巾出来开门的。并且在开门后,男方就对她进行了第二次的强奸。

但是,一个被强奸的人,为什么还会裹着浴巾为男方开门,是因为浴巾本身非常大比较安全吗?对于该项疑惑,卷宗材料没有提及。

为此,我们向检察院申请,由律师亲自前往犯罪现场调查取证,前往了事发旅馆。通过现场走访,我们发现了两个关键事实:

(1)该旅馆并没有“浴袍”,浴巾只能裹住半身。

(2)该旅馆的隔音较差,房间门缝达到2厘米,如果里面有呼救,外面肯定可以听到。

带着该关键事实,我们对监控录像进行了第二次针对性核查,通过核查我们又发现,在二人刚进入房间时,门外有保洁员在打扫卫生。而保洁员至始至终并没有特殊反应,这并不符合听到“强奸”“救命”(根据女方陈述,其有大声呼救)时的正常反应。

据此,我们根据调查取证取得的资料以及视频监控资料摘要,起草了30页的《不予起诉意见书》,以口供、图文双向比对的方式,详细的向检察机关陈述了本案的无罪理由。

幸运的是,我们遇到了一位客观、负责的检察官,在对辩护资料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并且仔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然而,作为暴力性的性犯罪,案件是否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需要经过二次退侦程序才能够下定论的。

在这几个月的审前阶段里,我们一直保持着和刘某的沟通,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刘某在看守所碰到了多位旧日好友,均因各种原因被刑事拘留。而他们在听说刘某的情况后,都不约而同的作出了刘某肯定会判刑的判断。为此,刘某甚至和我说:“杨律师,你尽力就好,我自己也做好了会判刑的准备了,能够十年以下就不错了。”

为此,我们再次向刘某解释了案件目前的进展,并且要求刘某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言论,而不积极面对提审。刘某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而为了增强辩护意见的力度,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与本案基本情况相像的审判指导案例,根据该案例,在客观证据与指控之间存在较大矛盾时,不应当采纳控告人的指控。

这些努力都没有白费,在本案二次退侦的最后一天,我们接到了检察官的电话,决定对刘某不予起诉。

我们当即联系刘某家属从贵州赶过来,并且与刘某家属一起在看守所门口等待刘某的释放。刘某从看守所出来后,深深的对我鞠了一躬,再跑向了等待他的父母和姐姐身旁。这位已经做好入狱十年准备的小伙子和我说,这9个多月的羁押,让他人生观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回去以后他想要当兵,问我这次的事情会不会有影响。

我说,你的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当于完全无罪释放,大胆的去参军吧!

通过这个案件,再次证明了刑事案件中,律师在必要时候进行调查取证的重要性,也再次证明了“辩点在细节中”,如果没有花几十个小时反复审核监控资料,这些辩护点将被淹没在证据里面。因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非常难抽出这样大几十个小时的时间来专门审阅案件中的视听资料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应当积极承担这份工作,认真分析案件细节,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辩护词有更多的干货,而不仅仅是照本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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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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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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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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