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楼盘涉嫌集资、诈骗,法定代表成功取保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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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的一个下午,在外地办案的我接到了小华妈妈的微信,小华终于从看守所释放!

看到微信后,我长吁一口气,我们的努力,总算对得起这位母亲的泪水和托付。

事情要从2019年7月说起,一位律师同行接到了军区战友的电话,问他有没有认识中山的刑事律师,因为自己好友的儿子突然被中山市公安局逮捕。这位同行便将当事人家属带到了我的办公室。

根据沟通了解到,小华是当时上了中山新闻的某问题楼盘多个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发前几年均与实际控制人交往甚近,甚至有可能与之有金钱往来。而在事发前几个月,小华甚至被多人起诉至仲裁委,而小华为此还委托了律师应诉。

以上的内容都对小华不利,但是最重要的事情是“公安掌握了多少”?为此,在与小华家属沟通后的下午,我们便立即携委托前往中山市看守所对小华进行了第一次会见。

还好,情况没有想象的那么糟,在我们会见时,公安还没有将侦查重点放在小华身上。于是,我们全面的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与案件相关的细节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可能掌握的证据材料。

幸运的是,通过会见我们发现,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材料,不能证明小华与幕后控制人有金钱往来,而小华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付费人并非小华而是幕后控制人。这些情况都有利于案件的无罪。但是,通过会见,我们发现小华的其他法律风险,而小华在我们会见时,还打算把那些内容作为“认罪”情节向公安反映。

针对小华缺乏基础法律知识的情况,我们详细的向小华解释了本案可能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并且向其解析了案件在他不同的沟通方法下,所可能产生的不同的法律效果。通过沟通,小华对于自身陈述的法律后果以及应该如何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了更为客观和具象的认识,也同意了我们的辩护方案。

而从看守所出来以后,我们立即联系了相关人员,取得了小华委托律师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费支付发票,通过这些材料,证明了律师系幕后控制人委托、付款,小华只是配合签字而已。

随后,又通过多方联系,我们掌握了该涉案企业的具体背景资料及营销资料,通过法律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立案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而如果定“合同诈骗罪”,那么小华并未涉案。

据此,我们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主要观点如下:

一、涉案企业不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本案有实际的房地产项目

(二)本案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

(三)租金的支付并不是完全按月支付

(四)购房者购买该房产,其目的除了前10年的租金以外,更多的是为了10年以后的房产升值后的转让

(五)10年租赁到期后,购房者无权取回本金,仅能享有房地产所有权

二、当事人并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一)当事人并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1.过去的接触使当事人相信张xx拥有相当经济实力及商业运作实力,足以正常运营房地产项目

2.xx借当事人身份证开设公司的理由,使当事人信任其是合法经营

3.当事人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不了解公司具体经营流程

(二)当事人客观上未有参与任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当事人仅仅是中山市众晟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没有任何决策权。

2.张xx设立该公司时,并未开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当事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公司设立后的任何行为。

3.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推进作用。

……

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同时,我们也将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提交给了公安机关。并且与侦办人员沟通了本案的无罪理由。我们也知道作为侦办人员,他并不能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但是作为侦查环节的重要一环,尽力改变侦查人员对当事人的有罪推定倾向,也往往可以对案件起到积极作用。

很幸运的,我们也遇到了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的办案人员,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两个星期后,小华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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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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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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